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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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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05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19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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