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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市辖各区税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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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沙市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市辖各区税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市辖各区税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长沙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在市辖各区税收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1996年12月31日前招商引资引进的涉外企业,由于在区划调整时已进入区财政体制基数,其收入均作为市级收入,各区不再参与分成。
  二、对于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新办的涉外企业,凡市属的涉外企业(合独资)各项税收均属市级收入,区不参与分成;凡区属涉外企业的各项税收,金额缴入市级,年终市与区实行五五分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外,下同)。
  三、对于2000年1月1日后新办的涉外企业,市属的涉外企业税收收入维持不变;凡区属涉外企业的各项税收。全额缴入市级,年终结算退还,市不再参与分成。
  四、对区属涉外企业的认定,由市政府办公厅召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讨论认定。
  五、凡认定后的原涉外企业在原址进行更名,生产和经营转向。均不视同新办企业。
  六、凡属结算范围的涉外企业,实行跨年度上报及结算,即当年新办企业,在第二年上报。经认定后,在第二年统一办理上一年度涉外企业财政结算。上报时间为每年9月底以前,送达单位为市财政局。
  七、认定后的企业由市财政局通知,各区须提供有关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及税务机关的签证盖章汇总表后才能办理财政结算。
  八、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将另行明确。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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