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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湘地税发[1999]1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启用贷款利息收入凭证等四种发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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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1999]116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湘地税发[1999]1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启用贷款利息收入凭证等四种发票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启用贷款利息收入凭证等四种发票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发[1999]1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启用贷款利息收入凭证等四种发票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发[1999]11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8日
  根据省地税局、省农发行湘地税发[1998]6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农业发展银行发票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省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属于发票管理范畴的贷款利息收入凭证,存款利息付出凭证,邮电费、手续费收费凭证和空白凭证购买单等四种发票,改从2000年元月1日起正式启用,四种发票式样附后,旧凭证同时停止使用。
  二、已开办了电脑对公业务的各级农发行,需要由电脑打印机打印的上述四种电脑凭证,仍使用打印凭证,待电脑对公业务程序运行稳定后,再启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三、农业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按规定计收贷款利息时,应分别按不同的贷款企业先填制计收贷款利息清单(式样见附件五),计算出企业所有贷款的应收利息后,凭计收利息清单,分表内应收利息或表外应收利息,分别填制特种转帐凭证办理结息,实际收取贷款利息时,按实际收取的利息数额开具发票给企业,计收贷款利息清单作发票附件一并退企业。
  四、上述四种发票的领用、申报以及保管使用等事宜,仍按湘地税发[1998]6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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