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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虚拟货币本指非真实的货币,其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网游服务商发行的游戏币,二是门户网站或其他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虚拟货币。目前常见的虚拟货币已达10余种,如Q币、泡币、U币、百度币等。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一,游戏玩家人数也在高速增长,虚拟货币市场交易量十分庞大。” 年交易量高达几十亿元, 网站最初发行虚拟货币是为了帮助游戏玩家克服游戏难关,不断晋级,网站获得更长的玩家在线时间从而盈利。而一些玩家为了尽快晋级,便直接从一些游戏高手手中购买虚拟货币。这样,虚拟货币便拥有了现实价值。后来,一些网站也开始直接销售虚拟货币,网民使用这种虚拟货币可以购买网站的其他各种虚拟商品和服务,比如论坛会员资格、电子宠物饲料等。这样,虚拟货币便有了代金券的功能。这样虚拟货币便有了财产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中早已明确规定了“财产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对虚拟货币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818号)是对是对个人在现实中交易“虚拟货币”取得的所得征税,在游戏中“没有实质的交易行为”的虚拟交易不属于现实中税法管辖的范围。不征税。
(国税函[2008]818号)只对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所赚取的那部分所得征税,没有所得不征税。
(国税函[2008]818号)只对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对通过游戏获取的虚拟货币不征税。
(国税函[2008]818号)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作了规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玩家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对于如何缴纳玩家应研究相关政策或咨询,以免造成偷税。
举例:某人以1000元人民币买进某甲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1万,再以200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其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0=1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20%=200(元);
某人以1000元人民币买进某甲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1万,再以50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不征税。
某人自己在游戏中获得虚拟货币1万,以1000元的价卖给他人,不征税。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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