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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综[2005]1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委托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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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委托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5]12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委托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5〕1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2日
  实行非税收入委托征收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为规范省级非税收入委托征收行为,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现将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委托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征收是指执收单位在不具备征收条件或为降低征收成本、方便征收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行为。具体实施办法为: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经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批准,也可以委托其他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
  2.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直接征收或者收取,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二、自2005年3月1日起,省直法定执收单位和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收取的非税收入,应签订《湖南省非税收入委托征收协议书》(见附件),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一份,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一份。
  三、委托征收单位对受委托征收单位的征收行为进行监督,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也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征收或收取。涉及缓征、减征和免征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也不得擅自多征。四、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订立委托协议后,受委托单位应 按规定将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依据、范围、标准、征收时间和程序及授权委托征收协议向社会公示。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委托征收协议书》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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