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7]68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7]6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严格按照《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三、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
四、按照新《办法》规定,只有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才适用新《办法》,达到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该建账,实行查帐征收,不适应新《办法》。
根据新《办法》第三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该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定额管理,但不适用新《办法》。
五、在执行过程中,新的《实施办法》与原有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有冲突的,以新的《实施办法》为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