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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地税发[2011]29号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销售不动产业、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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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娄地税发[2011]29号
文件名: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地税发[2011]29号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销售不动产业、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6-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销售不动产业、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娄地税发[2011]29号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销售不 动产业、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娄地税发[2011]2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14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不动产业、建筑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的要求,我局将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企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7 月1日起,我局将对不动产业、建筑业企业按本通知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重新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认定期间各单位停止对原自开票纳税人发票的供应,待资格认定后再提供发票。认定期内所有不动产、建筑业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销售不动产业、建筑业发票。
二、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不动产企业可向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为销售不动产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2、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
3、申请自开票项目的开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
4、执行不动产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5、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项目登记;
6、财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无偷、逃、欠税和发票违章行为;并出具经税务机关核实签发的税费缴纳情况结算报告。
7、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8、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区、县(市)进行不动产开发的];
9、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必须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明确认定所属项目、项目金额等内容);
10、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建筑企业可向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2、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安装资质资格;
3、前三年建筑安装主管业务平均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新办的建筑安装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4、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如属租用,则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5、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6、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7、财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无偷、逃、欠税和发票违章行为;并出具经税务机关核实签发的税费缴纳情况结算报告;
8、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四、不动产、建筑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办理程序
(一)不动产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办理程序:
1、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2、如实填报《销售不动产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见附件1);
3、提供认定销售不动产自开票纳税人所需资料(见附件2)。
(二)建筑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办理程序:
1、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2、如实填报《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见附件3);
3、提供认定《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申请认定所需资料》(见附件4)。
五、全市不动产、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审核。销售不动产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上报市局审批;娄星区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上报市局审批,其他各县市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各县市局负责审批。有关地税机关完成认定手续后,应当向申报企业发放《不动产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见附件5)、《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见附件6),作为领购不动产、建筑企业发票的证件。
六、不动产企业、建筑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重新认定实行年度年检制度。销售不动产企业自开票纳税人年检认定由娄底市局负责实施;娄星区局、直属局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由娄底市局负责实施,其他各县市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由各县市局负责实施。对年检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发放新的认定证书;对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发票,两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七、各县市区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不动产企业、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凡发现不按照有关规定擅自认定自开票纳税人的,市局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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