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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地税发[2011]44号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地方税务局歌舞厅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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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郴地税发[2011]44号
文件名: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地税发[2011]44号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地方税务局歌舞厅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地方税务局歌舞厅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地税发[2011]44号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地方税务局歌舞厅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地税发[2011]4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1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郴州市地方税务局歌舞厅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歌舞厅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以下简称歌舞厅)税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郴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负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郴州境内经营歌舞厅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经营歌舞厅的纳税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收、费用、基金(以下简称税费)。
第四条 准确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方式。对量贩式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内所设立的商场、小卖部,凡单独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收入与歌舞厅分别核算的,按兼营处理,商场、小卖部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及其他有关税费;对未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收入与歌舞厅没有分别核算的,按混合销售处理,商场、小卖部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应与歌舞厅取得的收入合并,缴纳营业税及其他有关税费。
第五条 从事经营歌舞厅的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提供涉税资料。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财务核算状况,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分别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等征收方式。
第七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采取按包厢种类和数量来核定月营业额和应纳税额的办法。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城区范围内纳税人各类包厢核定月营业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2、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标准下适当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40%。
3、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包厢数量X包厢使用率X单位包厢月营业额X税率
纳税人有不同类型包厢的,应按不同类型包厢分别计算营业额汇总后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包厢基准使用率不得低于70%。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答复。
第九条 定额执行期一般为一年。对未申报、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受此限制。对被举报的纳税人,经核实,实际营业额高于定额的,按查实的营业额处理。
第十条 除经地税机关认定为“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的纳税人外,核定征收户应按月如实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
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近三个月申报情况和税管员调查结果,按规定程序及时重新核定其定额。在新定额未下达前,仍按原定额执行。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经营歌舞厅的的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收款机,及时为消费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进销货登记簿、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完整保存发票、完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税源调查,每月至少应对歌舞厅纳税人巡回征管一次。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堵塞税收漏洞。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征管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郴州市城区量贩式歌舞厅核定营业额
(小时计费类 ) 单位:元
包厢类型 迷你(4人以下) 小(5-6人) 中(7-8人) 中大(9-10人) 大(11-12人) 豪华(12人以上)
单位月营业额 3600 5400 7200 8100 10000 14000
附表二:郴州市城区歌舞厅核定营业额
(保底消费类) 单位:元
包厢类型 小(10人以下) 中(10以上15人以下) 大(15人以上)
单位月营业额 22000 32000 40000
附表三:郴州市城区歌舞厅核定营业额(大厅类)
按每个台位(包厢)月营业额7500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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