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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苏政发[2011]5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石灰石产品税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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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苏政发[2011]5号
文件名: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苏政发[2011]5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石灰石产品税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石灰石产品税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苏政发[2011]5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石灰石产品税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苏政发[2011]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7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为规范石灰石产品税费征收秩序,公平税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3]74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品税费征收行为的通知》(郴政办发[200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石灰石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项目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石灰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石灰石产品税费。
1.税收项目,纳入石灰石税费统一征收的税收项目有6项,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
2.规费项目,纳入石灰石税费统一征收的规费项目有8项,即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排污费、防洪保安基金、育林基金、植被恢复费、物价调节基金、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二、征收标准
石灰石产品税费统一征收标准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按照综合征收率应达到20%左右,不低于15%的标准,参照销售价格行情进行综合测算,按3元/吨标准征收(按1公斤炸药爆破4吨石料,折算为1公斤炸药征收12元)。
因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和市场产品价格变化,需对石灰石产品税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按新调整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管理
石灰石产品税费征管工作由区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原相关的征收单位不再到企业征收相关税费。
具体征管办法为:石灰石产品税费在办理石灰石开采所需火工产品审批手续时一并征收(石灰石精深加工产品税费征收操作办法另行制定);火工产品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区矿产品税费统征部门根据火工产品审批数量按标准全额征收税费并开据《郴州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石灰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必须凭《郴州市矿产品税费缴讫证》和相关部门审批意见方可购买火工产品。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石灰石产品税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区矿产品税费统征部门要加大征管力度,严格把好征收关;区公安部门在审批火工产品时把好审批和监督关;区火工产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凭证供货关,凭火工产品审批手续进行供货。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石灰石产品税费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其流失的税费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追缴,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阻挠破坏石灰石产品税费征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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