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国家税务局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钢贸及医药行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钢贸及医药行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1日
为规范钢贸、医药行业增值税管理,有效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及时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现将加强钢贸、医药行业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申请结合实地查验情况,包括法人代表信息、生产经营场地、合同等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一般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或提高开票限额申请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实地查验其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销售对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实际(或预计)销售额等实际情况,核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及领购量。
连续三个月收入零申报没有正当理由或停止经营而又未注销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及时变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并对其增值税发票领、用、存进行全面清理。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的,暂扣其结存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和IC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主管税务机关要规范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填写,检查和辅导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购买单位名称、货物品名、数量、价格等要与实际购买企业、实际货物品名、数量、价格等一致,并和出库单和提货单上的购买单位名称、货物品名、数量、价格等一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应按货物具体品名和规格填写,钢贸企业要以小类具体品名(工型钢、角钢、螺纹钢、碳结钢、合结钢、轴承钢、板材、原钢、普通线材等)填写,医药行业要以具体的药品名和规格填写,汇总开具的必须附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提货人为非购买单位人员,开票单位记账联下应附有购买方委托提货有效证明、购货单位付款证明等附件。
二、加强账务凭证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设置总账、明细账、分类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等账本,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按商品类别、数量、金额进行明细核算,及时准确地计量、记录存货的购进、耗用、产出、销售、库存等情况,并在记账凭证中完整保存原始附件。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金核算不健全的,不得领购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扣其结存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和IC卡。
三、加强资金结算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购买货物,应通过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货款结算。
以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应设置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登记薄,登记薄要详细记录每一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来源、种类、票号、签发人、到期日、上手、下手、贴现等情况,并将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及其背书明细完整复印,供税务部门检查。
采用现金(包括个人储蓄银行卡)方式支付或收取货款的,收款方应有将现金(包括个人储蓄银行卡)存入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缴款凭证,付款方应有现金(包括个人储蓄银行卡)存入发票开具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的缴款凭证,以及货物发出、运输、验收入库的相关有效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由税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将企业名单移交稽查局,作为年度重点稽查对象。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