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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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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文件名: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我一度
  2012年2月22日
  现将《益阳市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益阳市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2]2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增值税协控联管工作,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与定期实地查验发票以及“以票(证)控税、先税后证、先税后拨”的协控联管办法。
  第四条 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凭合法真实有效发票付款、记帐、结算,取得的发票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第五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对我市境内所有医疗器械与药品购销涉税业务进行税收征管。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履行税收协控联管责任,密切配合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国税机关依法行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及负责查处的国税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各级国税机关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第七条 各类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相关业务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
  (一)医疗卫生机构(含各类医院、疾控中心、疗养院、诊所、门诊部、卫生所、卫生室、急救站等,下同)购进药品与医疗器械时,必须取得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
  (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单独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对外销售自制药剂时,必须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
  (四)药品与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个人)购销药品与医疗器械时,必须取得或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
  第八条 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发票时,销货单位、收款单位、开具销货发票的单位必须与购货合同所确定的供货单位一致。
  第九条 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8号)相关规定,发生药品与医疗器械购进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湖南省国税发票后,可通过湖南国税门户网站(http://www.hntax.gov.cn)、发送短信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人工受理等方式查询发票的真伪,取得的外省国税发票可通过对应的省级国税机关门户网站查询发票的真伪。对无法进行网络查询或网络查询不能辨别真伪的,受票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各区、县(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前台查询发票真伪。由各区、县(市)国税局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受票方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不得支付货款,同时应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发票的审核和查验
  第十条 实行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发票审核查验管理制度。各类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发票的被查验对象。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对辖区内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发票查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即为无效发票,由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的单位和个人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销货单位(个人)重新索取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质、证件申请代开,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代开发票。
  (一)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税额等内容不一致的;
  (二)填写项目内容不齐全的;
  (三)涂改的;
  (四)转借、转让、非法代开的;
  (五)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的;
  (六)开具发票票物不符的;
  (七)购销地与发票开具地不符的;
  (八)以其它单据或白条代替的;
  (九)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的;
  (十)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一条 各药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在医保报帐前必须向主管国税部门申请开具《益阳市国家税务局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增值税协控联管证明单》(以下称《证明单》)。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益阳市国税局门户网站(http://www.yigtax.gov.cn/yigtax/index.jsp)下载《证明单》,以A4纸打印,并根据要求填列、加盖公章后提交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按其不同的分类进行审核,做出税务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具《证明单》。凡不能提供《证明单》的,医保部门暂停款项支付。
  第四章 税务管理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销售的应税药品与医疗器械必须按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其购进的药品与医疗器械必须向销货单位索取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发票。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与工作职责,根据各地实际,对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属地管理或专业化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负责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增值税协控联管工作的税务登记证办理与税款征收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应组织专人成立专门机构,对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增值税实施日常管理,包括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店的发票查验和《证明单》的前置审批;同时加强纳税申报辅导、发票管理及查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并根据真实的纳税情况为纳税人开具《证明单》。
  各区、县(市)国税局征管科对税源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单》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交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在复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发票查验不实,或者未缴少缴税款的,一律不得复核、审批签字,并督促其到各区、县(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和缴纳税款,同时追究税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对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发票未进行查验或查验后未足额缴纳税款的,不得开具《证明单》。
  第十七条 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对外销售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必须加强对药品批发与零售行业的税源管理,做到户尽入网,网尽核算。同时督促所有药店健全财务管理,按实进行财务核算,实行查账征收;对建账确有困难的,经区、县(市)国税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的程序与办法,依照医保部门所提供的相关数据与相关比例测算的标准,进行核定征收。对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且账务不健全的其他药店,按照地域、经营项目、经营范围、营业场地等因素与核定税款的程序,依照定点报账药店的相关标准,同等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为切实推进信息管税、以票控税,对所有药店全部安装税控收款机。各类药店对所有销售业务必须开具税控机打发票;医保协议药店对用医保卡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单笔销售业务可不开具税控机打发票,但每月必须对医保销售金额汇总开具税控机打发票,到医保部门结算。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药品批零单位和个人由同级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医保部门提请暂停拨付其医保金额,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履行业务的,由医保部门取消其定点医保资格。
  第二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账务不健全的药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核定收入时可按照其当期的医保报账金额与所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测算,具体比率定在30%--60%之间,由各区、县(市)国税局确定,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调整。各区、县(市)国税局要将确定的比例上报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征管科对税源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单》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交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在复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发票查验不实,或者未缴少缴税款的,一律不得审批签字,并督促纳税人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和缴纳税款,同时追究税源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国税局征管科每月十五日前,应向同级地税局征管科报送上个月本区域内药品与医疗器械销售业务增值税缴纳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或违规开具《证明单》,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类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国税部门的发票查验与税务检查,对拒不按规定接受发票查验与税务检查的,列为重点稽查对象,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六条 从事药品与医疗器械购进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票查验章》由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按照统一规格刻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局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益阳市国家税务局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增值税税控联管证明单
药品与医疗器械购销业务单位(个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业务单位(个人)分类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营利性医疗机构 □ 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个人)
申请拨付医保报账金额 所属时间段
主管国税机关填写
药品与医疗器械名称 申报应税金额 申报应缴税金 查补税金 入库税金 入库日期 入库税票号
合 计
经审核,该单位(个人)已按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取得药品和医疗器械合法购销发票或已按规定补开发票并清缴税款,请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或证件。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源管理部门: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县、市(区)国税局征管科: (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县、市(区)国税局: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药品与医疗器械经销单位,相关协控单位,税务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2:“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票查验章”(印模式样)
  1、“已税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票查验章”(印模)和“无效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票查验章”(印模)形状为长方形,规格为6厘米(长)×2厘米(宽),边框粗1毫米。
  2、上边居中内容为“×××区、县(市)国家税务局”,采用小四号华文宋体刻写;下边居中内容为“已税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票查验章”和“无效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票查验章”,采用五号华文宋体刻写。
  3、印泥采用蓝色打印油。
  (印模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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