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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地税发[2012]15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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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郴地税发[2012]15号
文件名: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地税发[2012]15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地税发[2012]15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地税发[2012]15号
  全文有效
  2012年2月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郴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费金征收管理, 促进依法征收、代征、代收(以下简称征收),有效化解行政风险,进一步推进费金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依规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费金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规费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等费金。
  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规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擅自开征、停征、减征、免征、缓征,确保应征尽征。
  第四条 规费应当与税收征管同步,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同考核。
  第五条 规费征收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全部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二章 法律规定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征收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
  (二)征收对象:凡是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征收标准: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
  (四)缴纳期限: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
  (一)征收依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和《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二)征收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指个体工商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三)征收标准和缴纳期限: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四)免征情形:
  (1)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3)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第八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征收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二)征收对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三)征收标准:按营业(经营)收入的3%缴纳:
  (四)按月征收,于每月15日前缴纳。
  第九条 工会经费:(一)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和《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二)征收对象:凡应依法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各类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 由地税部门代收。
  (三)征收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征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按计征基数的40%收缴,部分金融、保险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按10%和20%的比例收缴;工会筹备金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
  (四)缴纳期限:按月征收,于每月15日前缴纳。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二)征收对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收标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缴纳期限:按年征收,地税部门代征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从1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二)征收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职工;
  (三)征收标准:湖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应征社保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四)缴纳期限:按月征收,于每月15日前缴纳。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
  (一)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二)征收对象:从事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通信业(指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生产酒类、化妆品、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各级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征收标准: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三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四)缴纳期限:按月征收,于每月15日前缴纳。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都应当在税务登记信息中进行规费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税务登记信息和规费管户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漏征漏管户或者鉴定信息不完整的,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或者补充鉴定。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未按规定申报缴款或未足额申报缴纳的缴费义务人,按照费金征收的相关规定进行催报催缴。仍未办理补申报的,要向缴费人送达书面的催缴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相关规费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按规定缴纳规费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报费金主管部门,由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其应缴纳的规费数额,由费金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规费申报征收情况的分析比对,发现规费异常,零申报或者申报金额明显偏低的,要及时开展调查、评估等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税收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时,应当同时对各项规费的缴纳情况实施评估、检查。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项规费的费源数据库。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至少与各项规费的管理部门交换一次管户信息和费源信息,从而切实掌握各项规费的实际应征情况。
  第四章 减征、免征
  第十八条 规费的减免:
  (一)规费的减免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减免规费的决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缴费人,可减征或免征规费:征收依据明文规定应当给予减免的;郴州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给予减免的;企业停业或未经营,或者发生其他特殊困难,连续6个月以上所有税款(不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为零申报的;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给缴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费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免规费的情形。
  (三)符合减免规费条件的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派人员调查、核实,按程序、权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签署意见,报费金主管部门审批;超出权限的须上报市地税局规费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费金主管部门审批做出是否给予减免的决定。
  第五章 票证管理、会统核算与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征收的各种规费,一律使用税收票证征收,并严格按照费金规定的科目、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条 征收的各种规费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时,应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相应会计科目、报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报,准确核算反映费金的应征、欠缴、减免、入库和退库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费金的征收经费用于征管、宣传和奖励有关人员等支出;提取比例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需要同级政府确定的,按同级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严禁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费金征收经费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费金冲抵工作经费。市本级的征收经费由市局负责并监管,按一定比例拨付给征收单位作征管经费;县(市、区)局征收单位的征管经费一律列本单位经费账并接受市局监管,严禁违反相关规定。
  第六章 征收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征收单位应按照费金征管政策要求及时收集征管资料,做好台账。
  第二十四条 按照市局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费金分析材料、调研报告。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费金征管资料,应在次年三月底前完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年度归档资料必须是费金征管各环节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规费资料参照税收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七条 规费宣传要纳入各级地税机关的日常工作,建立切实有效的宣传模式,使规费法律、法规深入缴费人,提高缴费人依法自觉缴费意识的遵从度。
  第二十八条 规费业务培训要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业务竞赛巩固效果,进一步防范执法和廉政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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