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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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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年4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专业发票的管理和开具仍按专业发票管理的要求执行。
  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和开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地税函[201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开具做如下调整:
  我市小额经营业务标准为10000元(含10000元),在小额经营业务内须开具发票的,只须提供身份证明,可不提供其他资料;大额经营业务开具发票的除提供身份证明外,还应填写《湖南省地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同时,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书面证明;开具餐饮、娱乐业的除提供身份证明外,必须填写《湖南省地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说明代开原因;未达营业税起征点开具代开发票的,根据相关部门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明代开,月末代开发票窗口将开票信息反馈到税源管理部门登记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所有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均应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四、积极稳妥的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切实解决税控收款机的后续管理问题,确保发票管理规范有序。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文件执行,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费收取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收费问题的函》(湘价函[2010]17号)和湖南省局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函[2010]59号、郴州市地方税务局郴地税函[2010]50号文件执行。
  五、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2012]29号),做好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的发票管理工作和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工作。符合认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领购发票时必须开具发票工本费收据,收据以纳税单位购票人签字和税务机关加盖(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专用章)为依据,其记帐联交财务结算。
  六、认真做好发票换版后新版发票的管理和宣传,对一些简并取消的票种,要及时予以清理销毁,对保留的票种要根据种类和用途对号人座,不得违规使用。特别是往来结算统一凭据,只适用往来结算、暂收暂付款项时使用,不得替代发票做报销凭证。
  所有发票在出库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式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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