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1998〕287号
全文有效
1998-11-02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涉及我省三户企业,一并摘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一拖(洛阳)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洛阳市涧西矿山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鹤壁市模具制造厂 河南省鹤壁市建设街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