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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发〔1998〕28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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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2: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发〔1998〕287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发〔1998〕28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1998〕28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1998〕287号
  全文有效
  1998-11-02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涉及我省三户企业,一并摘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一拖(洛阳)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洛阳市涧西矿山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鹤壁市模具制造厂 河南省鹤壁市建设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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