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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1]第254号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乡市饮食业定额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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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1]第254号
文件名: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1]第254号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乡市饮食业定额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乡市饮食业定额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1]第254号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乡市饮食业定额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1]第25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新乡市饮食业定额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发票管理局。
附件: 新乡市饮食行业定额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领域的作用,加大饮食行业以票管税力度,保证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业专用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我市境内从事提供饮食服务的纳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使用“河南省新乡市饮食业定额发票”。兼营饮食服务的纳税入必须单独核算,分别记帐,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河南省新乡市饮食业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分别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九种。
第四条 新乡市地税局发票管理局统一负责定额发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定额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适应饮食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和加强对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在饮食业积极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第六条 对违反定额发票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负责保密并酌情奖励。
第二章 发票印制
第七条 定额发票由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饮食业定额发票。
第八条 定额发票的联次、式样、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定额发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及防伪专用品。定额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条 定额发票使用中文印制。
第三章 发票领购
第十一条 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申请办理《普通发票领购簿〉,核定领购发票种类、数量、购票方式以及不开票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情况登记在《发票领购簿底册》,存档备案,并按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定额发票采用限量供应原则。主管税务机关按月限量发售,并合理搭配定额发票面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时,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普通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审批表》、《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按照核定的数量、验旧供新方式以下列程序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1、 纳税人凭《普通发票领购簿》到管理所(科)领取经管理员签章并签署供票意见的《发票领购审批表》,去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定额发票。
2、 发票发售窗口将《发票领购审批表》、《普通发票领购簿》、纳税申报表以及完税证相互对照审核,并查验已用发票有无违章行为,审核无误后,方可售予发票。
3、 发现有少缴税款或发票违章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处罚最低标准(暂行)》的规定进行处理,200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开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CF010),2000元以上罚款的,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终结后将处理结果填至《发票领购审批表》,发票发售窗口方可售予发票;拒不接受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十四条 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必须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经地税机关核查无误后,方可领回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售、倒买倒卖定额发票,禁止从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定额发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分局不得以任何理由给证照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第四章 发票使用
第十七条 提供饮食服务的纳税人,收取款项时均应主动向消费者如实开具定额发票,并按规定顺序、票面内容逐项填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或用其他任何票据代替饮食定额发票。
第十八条 我市定额发票仅限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禁止携带、邮寄未开具的定额发票到外地市。
第十九条 提供饮食服务的纳税人必须同时使用新乡市饮食行业汇总票,按照规定粘贴于发票粘贴簿上,并按建帐要求入帐。
第二十条 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要建立《发票登记簿》,完善发票各项管理制度,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并汇总当月填开发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纳税人,要分别建立发票发售、税款缴纳管理台帐,逐户建立业户基本情况答案。
第五章 发票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定额发票应设立专柜存放,确保定额发票存放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定额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四条 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丢失被盗定额发票时,应于发现丢失被盗起24小时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或电视上公告声明作废。
各县(市)区局、分局如发生被盗、丢失定额发票,应于发现被盗、丢失起24小时内报告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
第六章 发票缴销
第二十五条 饮食行业经营者发生关门、合并、转产、破产或因经营地址变动改变原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定额发票缴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连续停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定额发票。
第二十七条 缴销定额发票时,应填写《发票缴销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用票户签字后,各执一份备查。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饮食业税收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正规,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照纳税人实际填开发票金额,确认申报纳税真实的按帐征收。
第二十九条 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以其当月发票填开金额合计加上核定的不开具发票金额,确定其营业额,按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计算不开票率金额加填开发票金额。饮食业户等类的划分,一般确定为五档,相应不开票率掌握在以下范围:一档饮食业不开票率为0-10%;二档饮食业不开票率为10-30%;三档饮食业不开票率为30-60%;四档饮食业不开票率为60-90%;五档饮食业不开票率为90%以上;(划分标准,另行规定)。
对使用定额发票并且据实填开的饮食业户,填开发票金额超过原核定营业额,按填开发票金额计征;填开发票金额不足原核定营业额,但原核定营业额计征。
第八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审核、签字、存档。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以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并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发票发售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未按期缴纳税款,又未办理延期缴纳手续的;
2、所缴纳税款与实际填开发票金额(包含不开票率金额)不一致的,造成少缴税款的;
3、所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少于发票填开金额的;
4、发票违章未处理的,罚金未缴的;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对饮食业税收管理,我市把贯彻实行饮食业定额发票,强化以票管税列入考核目标,每年组织一次实地考核,对弄虚作假,不执行发票管理规定,造成发票、税款流失,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瞒报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偷税的处罚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处罚最低标准(暂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期限、程序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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