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地方税务局
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地税发[2002]88号
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地税发[2002]8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切实做好2002年度的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各县(市)区局、各直属单位 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单位执法薄弱环节,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二、2002年省、市局不再统一安排税收执法检查。为进一步强化地税执法监督,各单位要按照《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确保 年内对所属执法单位全部检查一遍,做到组织严密,重点突出,效果明显。2002年度的税收日常执法检查计划请于2002年6月10日前报送市局政策法规 科。
三、要把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与抓好税收执法责任制及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落实紧密结合起来,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依法治税工作水平。市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单位要对日常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一式5份,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局。
附件: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对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并依法对不当执法行为和错误执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理。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下级税务机关对于重大的税收执法行为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查处。
第四条 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税收法制部门负责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处理和案卷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执法检查计划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年初要对全年的税收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统筹安排,制定税收日常执法检查计划书(见附件1),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间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日常税收执法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内容、期限、时间、形式等内容。
第九条 执法检查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改变,如确需改变的,报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批准,可以调整检查计划,并于检查计划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十条 实施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书面《税收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件2),告知其执法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实施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收执法监督证件。
第十二条 实施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查阅被检查单位的税收执法卷宗、文书,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检查的情况,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时,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财政、海关、国库、银行等有关部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在税收执法检查中应当如实填写《抽象行政行为执法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3)或《具体行政行为执法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4)。
第十四条 税收执法检查人员认为某项执法行为有问题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原始资料的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资料做为记录该项执法行为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五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将检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单位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后十日内向其所派出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税收执法检查报告(见附件5)。
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处理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七)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于检查组提交的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在十五日内审理,并予以通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见附件6),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在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应当保密,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四章执法检查案卷
第二十条 税收执法检查终结后,在实施检查和处理决定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由法规部门负责收集,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税收执法检查案卷应当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有关证据和其他等资料。
税收执法检查中的工作报告包括税收执法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执行《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结果的报告等。
税收执法检查中的来往文书包括税收执法检查通知书等。
税收执法检查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行政行为执法检查工作底稿,询问记录,以及检查中取得的证据资料等。
税收执法检查中的其他资料包括向征管、税政等部门反馈的情况,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及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税收执法检查卷宗,应当按照检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二十三条 税收执法检查案卷应按规定期限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