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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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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全文有效
  1996-03-1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凡在向用户收取环节未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纳税地点为向用户收取该项费用的销售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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