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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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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3-1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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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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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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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全文有效
1996-03-1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凡在向用户收取环节未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纳税地点为向用户收取该项费用的销售单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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