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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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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97)鲁地税一函字20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97)鲁地税一函字2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曲阜三孔等旅游景点门票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
发文日期: |
1997-08-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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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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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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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曲阜三孔等旅游景点门票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97)鲁地税一函字20号
全文有效
1997-08-20
省文化厅:
你厅鲁文计[1997]第34号文《关于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曲阜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向国内外游客游览孔府、孔庙、孔林等旅游景点收取的门票收入,是其向游客提供游览服务取得的经营收入,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应税劳务收入,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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