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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 淄地税发[2008]120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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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淄地税发[2008]120号
文件名: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 淄地税发[2008]120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淄地税发[2008]12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淄地税发[2008]12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31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明确征管范围,划分征管权限,规范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稳定既往、着眼发展、尊重事实、个别调整的原则,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对全市税收征管范围的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各区、县行政区划、高新区规划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公司、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以下简称各类纳税人),原则上由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实施属地管辖,负责征收管理(市局直属征收分局、齐鲁石化分局的管辖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总局、省局、市政府及省市财政体制对征管范围和纳税地点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在张店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含高新区规划区域,下同)、临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张店行政区划范围内,市属以上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界定为市属以上纳税人:
  1、各类企业、公司、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主体是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2、各类企业、公司、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市级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驻淄部队、武警、大专院校等所属的各类企业、公司、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在淄博市辖区内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单位;
  5、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招商引资新成立的各类企业、公司、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6、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方其主管部门是市属以上各部门的;外商独资企业有明确的文件证明是市级以上各部门引资成立的
  7、市属以上纳税人改制、扩建、新建等形成的各类新的纳税主体;
  8、市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与张店分局管辖的纳税人两(多)级联营、合并、兼并、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成立的新的纳税主体,市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合计投资占多数的。
  (二)市局齐鲁石化分局负责临淄行政区划范围内,中国石化总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以及所属的各类企业、公司、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征收管理。由原中国石化总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以及所属的各类企业、公司、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改制而形成的新的纳税主体,仍由市局齐鲁石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临淄分局、齐鲁石化分局两局管辖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因合并、兼并、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原因新成立的企业,按照投资多的一方确定企业管辖归属。涉及临淄分局、齐鲁石化分局管辖纳税人及外来投资三方或三方以上投资新成立的企业,以临淄分局、齐鲁石化分局管辖纳税人合计投资多的一方确定企业管辖归属;如果涉及招商引资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淄地税发[2003]77号)有关规定执行,将招商引资额和原管辖纳税人投资额合计后与另一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投资额相比,按照投资多的一方确定管辖归属
  三、对原有的各类纳税人,本着稳定既往的原则不做大的调整。确有个别需要调整的,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适当作出调整。
  原由市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管理的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全部划转张店区分局管理,今后市局直属征收分局不再受理此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张店行政区划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纳税人统一由张店分局实施管理(市局指定管辖的单位除外)。
  原由市局齐鲁石化分局负责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全部划转临淄区分局管理,以后市局齐鲁石化分局不再受理此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四、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应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一律不得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五、任何一方税务机关对原有或新成立纳税主体的征管范围有异议,认为需要由市局做出调整或指定管辖的,有异议的一方应当填写《征管范围调整申请表》(附件1),并附有关证明资料一同上报市局,经市局征管科审查核实,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做出调整或指定管辖,下达《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调整表》(附件2)。在市局批准调整或指定管辖前,不得擅自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擅自对纳税人进行相关处罚。
  六、凡被调整的各类纳税人,应当于做出调整或指定管辖的次月底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办理注销手续,接收机关负责办理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和登记手续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交接双方都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整理被调整的各类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做好移交。
  八、本通知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九、本通知下发前,市局有关明确、划分征管范围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略)
  1、《 分局征管范围调整申请表》
  2、《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调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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