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6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6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展“以电控税”是探索第三方信息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的新方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与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积极探索加强对该行业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计算机联网体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保“以电控税”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在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实行“以电控税”税收管理的意见
市国税局
为加强对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公平税负,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纳税人用电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赣国税函[2008]3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以电控税”税收管理意见。
一、明确“以电控税”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以电控税”指国税机关按照行业归类方法,对不同行业纳税人的单位耗电税负水平综合测算,并分行业统一发布最低税负预警值;税收管理员根据税负预警值对纳税人在一个生产期间内耗电数量与其申报的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的配比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明显不匹配的,按税法规定核定纳税人单位耗电量应负担的应纳税款的管理办法。具体方式为“按月申报、税负预警、异常评估、核查结算”。
凡属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以消耗电力为主要生产动力、生产中的用电量与其产品产量及销售收入成一定比例关系的纳税人,因账务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款,无法实现查帐征收,或虽有帐目但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其帐目不全或账目作假的,均可适用“以电控税”管理办法。
二、摸清家底,规范操作
1、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辖区内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纳税人进行清理摸底,确定控管对象,并严格按税法规定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分别进行调查测算,合理确定各行业纳税人的单位耗电税负水平。同时,要在保持行业单位耗电税负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市场行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单位耗电税负。
2、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以电控税”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以电控税”管理流程,实现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3、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以电控税”工作与公开办税有机结合起来,在严格执行行业最低税负预警值的同时,进一步增强税务管理透明度,强化群众监督制约机制,严防“人情税”、“关系税”。
三、密切配合,加强管理
1、已全面实行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电费发票的全市各级供电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的要求,依照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定期报送电费发票开票电子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具体以市、县(区)供电部门为单位,按月将下列电价类别的用电户、用电数量及详细清单的电子数据信息传递给同级主管国税机关。⑴执行大工业电价类别的用户;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类别的用户;⑶执行商业用电电价类别的用户;⑷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类别,且月用电超过500度的用户。
2、各级供电部门应将电费发票开票电子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对提供虚假数据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各级供电部门应加强对用电户的户籍管理,规范对用电户的电表管理,尽量避免“一户多表”、“一企多表”的供电方式。对从事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的纳税人的电表管理,力争做到“一户一表”或“一企一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