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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赣税注字[2018]1号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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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文件编号: 赣税注字[2018]1号
文件名: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赣税注字[2018]1号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公告
赣税注字[2018]1号


  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公告
  赣税注字[2018]1号
  全文有效
  2018-3-19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树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省注税协会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赣税协字〔2017〕4号)完成了年检。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第13号公告)有关规定,将省注税协会2017年度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2018年截至公告日新设立事务所和未到省注税中心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的解释,凡经江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江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不再办理备案等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第13号公告)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第31号公告)行政相对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各设区市局应在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将全省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通过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各县(市、区)局应及时将市局发布的全省事务所名单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告,各基层税务机关在涉税业务报告时,要审核出具涉税业务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在市局发布的名单内,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层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2017年度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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