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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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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5-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5-2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现就我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试点企业。
  二、试点内容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1)。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和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附件2),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日
  附件1
  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为利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保障各方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以下称试点规定),本着自愿和方便开票缴税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通过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代开专用发票并代缴税款。
  二、甲、乙双方承诺自身均符合试点规定的条件,乙方已被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可以为自身互联网物流平台注册会员代开专用发票。甲方在乙方互联网物流平台注册时,应当提供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或船舶信息。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委托乙方按照试点规定代开专用发票并向乙方主管国税机关代缴税款。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开专用发票,应当提供真实资料和相关信息,不得要求乙方违反规定开具发票。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当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因资质、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告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甲方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乙方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当与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和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伪造、篡改信息。
  (三)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为甲方代开专用发票。乙方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简称2017年5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代甲方向乙方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乙方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乙方按照2017年5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五)乙方按照试点规定为甲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六)乙方因资质、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协议,应当提前告知甲方。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对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八、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及移动电话: 联系人及移动电话:
  附件2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序号
  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
  委托方纳税人名称
  代开专用发票日期
  代开专用发票代码
  代开专用发票号码
  代开专用发票金额
  代开专用发票税额
  是否已申报缴纳税款
  对应完税凭证号码(相同的只需填一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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