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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进入七下八上阶段,税收助力灾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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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7-23 12: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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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昭通税务
标题:
防汛进入七下八上阶段,税收助力灾后恢复重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Tk5NjY2MQ==&mid=2247488850&idx=1&sn=2d2804400b8aaa213e5da6fba88be143&chksm=fba60448ccd18d5e1adf39e0986f62654ae52dcc5f4db1db6c9e87e26e072050a95377befdc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3 15:53 编辑
税收助力
灾后重建
打好防汛救灾“主动仗”
延期缴纳税款
各税减征免征
延期办理申报
捐赠物资免税
抗洪抢险,税收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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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防汛进入“七下八上”阶段,长江中上游地区持续降雨,纳税人、缴费人受灾受损严重,面对来势汹汹的洪灾,云南省税务系统助力企业抗击灾情,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力帮扶受灾企业共渡难关。
政策扶持,灾后重建
1.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3.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第1条、第2条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作转出处理。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经批准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防汛救灾,党旗飘扬
4.其他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
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条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6条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7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第3条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4条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5.进出口税收
《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第2条
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审核:许 春
编辑:赵幼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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