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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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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7-23 12: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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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30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3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2号
公告),本文第二条、第三条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
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
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款失效】
【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56号
)规定: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
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此条款失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税函[2010]39号
,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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