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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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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2018.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号),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核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现公告如下:
  一、修订《核对征收管理办法》附件1《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污染物种类、特征指标等情况,对照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提出核定意见,交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
  二、废止《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特征值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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