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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百日宣讲:前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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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 00: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朝阳税务
标题: 《民法典》百日宣讲:前十七天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zQyMTY0Nw==&mid=2247495854&idx=6&sn=76189f889f031e60800051fa4902826c&chksm=eb884e0edcffc71889389d85636c797f14416777a0cb79a8827f0a3464d572262f29d612212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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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3 11:56 编辑


  
  晓磊检察官讲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第一条:《民法典》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之间应当互相重视,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晓磊检察官讲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第二条:《民法典》1077条规定了引起热议的离婚冷静期,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30日内,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去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释义:如果有家暴的怎么办?是不是还需要冷静期,大家需要知道,如果有家暴的直接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啊!我的疑问是,婚姻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既然离婚需要冷静期,结婚为什么不需要冷静期呢?如果也有30天的结婚冷静期,我觉得会有很多有意思的事情发生。


  晓磊检察官讲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第三条:到底什么是近亲属呢?公公婆婆、岳父岳母是不是呢?《民法典》1045条终于明确这个概念,他们都不是。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这回你终于整明白谁远谁近了吧?媳妇儿最重要,然后是生你养你的父母,然后才是你生你养的儿女!当然最后这一句话是比较扯的,他们是在同一顺位上的!公婆、岳父、岳母虽然不是近亲属。但是他们是决定你家庭是否和谐的关键因素。建设文明家庭可不能忘了他们!早安各位!我已经结束一个多小时的锻炼了!


  晓磊检察官讲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第四条:《民法典》第 1052条、1053条、1054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告知的,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申请撤销的时间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恢复人身自由之日,知道和应当知道对方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之日起,一年内享有撤销权。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实践中应用上这几个法条的应该是比较少的。我倒觉得,有一种案例是否考虑可以适用这一条,就是有一些同婚者未告知对方实情,和对方结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算作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但是法律禁止类推,既然同性恋不是有病,那么恐怕因为重大疾病4个字的限制就很难被应用上,但实际上这种婚姻应当视作无效和可撤销!(没有歧视同性恋的意思,但是同性恋者骗婚确实是不幸婚姻的一种形式)


  晓磊检察官讲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第五条:《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什么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是婚前个人财产;二是个人受到人身损害时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的财产;三是遗嘱或者赠与活动中明确只归属一方的财产;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五是其他应归属于个人的财产。豪门的财产分割是一门专门的学问,涉及股权,财权,投资,负债等各种分割需要专门的律师处理!现在法律已经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作为遗产的处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这也为律师开辟了一个新的专业!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离婚时候问我最多的,不过就是一个房子。简单来说婚前房子谁买的就是谁的。但现在很多房子都是贷款购买,那么婚前所付的首付专属于付款的一方,婚后共同用于还贷款的部分,应双方进行分割。一般来讲,房屋在离婚时候,归属于付首付款的一方,但是对于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补偿。有很多人问是不是孩子跟谁房子就跟谁,没看过《我的前半生》这部电视剧吗?房子跟孩子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当然离婚时如果是法官判决,会适当考虑照顾女方以及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但是“考虑”这个词含义宽泛且广泛,不是法律一定之规,所以结婚的时候,各位公主们尽量是参与买房而不是买车。买一个贬值特别快的东西有什么意义呢?!房子你住了,但离婚时可跟你没什么关系,车俩人共同开了,就算是你的也是一堆废铁了。结婚需谨慎!离婚需冷静!钱吗?!身外之物!物权,很重要!


  晓磊检察官讲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第六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债务的问题: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3.以及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释义:第1条不用说了,俩人共同签名,私凭文书官凭印,谁让你签名来着!当然得还债!第2条和第1条意思差不多,虽然当时没有签名,但事后表示追认了!夫妻本同林!讲究!第3条是重点,一个人儿以个人名义跟外人儿借钱,如果是用于日常生活,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用于日常共同生活就不是共同债务。这里重点是啥叫日常,你们家日常过日子得花多少钱不知道吗?每个人的日常都是不一样的,老百姓有老百姓的日常,王思聪有王思聪的日常,反正就是不超出你们家日常年收入太多就差不多了!意思就是正常还得起!但但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你们俩都同意了,用于了你们家共同的买卖,你们俩共同把钱都日常(你们家生活标准高)了!那对不起,两口子都得还债!但是这两天我就琢磨,朋友也碰过类似的案子,如果债权人和缺德老爷们儿共同串通,做高债务,做空公司,虽然是所谓共同资产共同经营,但是最终公司毛都不剩的!那可就不好办了!当然败家老娘们儿也存在!千万千万别被负债!算计好你的日常!如果你被负债了,记得来找我!,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无法无天是万万不能的!


  晓磊检察官讲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第七条:《民法典》第1065条,第1066条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问题有了ming明示: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所得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有!切记切记要书面约定才有法律效力!枕头风儿之间的允诺,可是不管用的哟!如果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各自所有那么(债权人)相对人知道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就各自偿还了!,大家注意,这里又是一个坑,取证又是一个难点!你们两口子之间的事儿,外人怎么能知道呢?!所以下次借钱给别人的时候要写明白,问清楚你们两口子一起还债是吧?,另外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挥霍无度,变卖财产以及伪造共同债务;以及你有重大疾病,对方不给治(重大疾病!…感冒可不算呀)等行为的时候,即使是两口子也可以请求法院分割财产了!这条是新增加的,但我总感觉不太靠谱,都这程度了,申请离婚不行吗?但是鉴于离婚又理冷静期法院又劝和,可能离婚来不及吧!很多小姑娘儿想嫁给有钱人,一听说对方要签婚前财产协议就又哭又闹,小心脏受到1万点暴击!,玛丽苏公主连法律都让他这么干,你有啥可闹的!


  晓磊检察官讲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第八条:《民法典》1067条至1075条规定了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近亲属之间的相互抚养、赡养义务。林林总总说了很多,总之一条就是你养我长大,我给你养老这是必须的!(此规则也适用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互相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前提当然是爹妈不行了,无能力抚养或者死亡)是不是亲生的?有异议吗?有理由的前提下,父母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儿女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这里你注意到了吗?成年子女是不可以请法院否认亲子关系的!为啥呢?你品你细品!注意:后爹后妈也不都是蛇蝎心肠,有抚养关系的适用于亲生父母子女的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祖国的花朵,你的娃娃!,绝对不能歧视!还得记住父母的婚姻、再婚你别瞎掺和!老年人也有爱的权利!法律说的,记住了!


  晓磊检察官讲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第九条:今天给大家讲民法典最受关注的亮点之一,“”居住权“”的设立。《民法典》第二编第14章规定了居住权,什么是居住权,简单的来说就是在住权上所衍生的一项新的权利,也就是说房屋你虽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你具有居住的权利!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所有权有4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项权利。但我们看这里的住权属于用益无权,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没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居住权应当书面合同设立,一般应当无偿也可以有偿,但应当向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这里请大家注意两个要点,一个是书面合同,一个是必须登记,居住权自登记起生效。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也不能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以后大家买二手房要注意了!如果所购买的房屋设立了居住权,所有权是不能破除这个居住权的!这些年出了不少鳏寡老人聘请保姆,最终将房屋赠予保姆,保姆与儿女因为房子打的不亦乐乎的官司!居住权恰恰破解了这一难题!老人可以把房屋的所有权留给儿女,但对于照顾他较多的保姆可以设立长久的居住权直至去世!其实在设立这个居住权的时候,许多学者还提出了“”投资型居住权“”这一概念,意思就是说:虽然我买不起房子,但是我可以买一个某一个房屋的多少年限的居住权作为投资,这将大大促进房地产再一项投资的诞生,比如像你我这样在北京买不起一个房子的时候,但是也许我们可以买个厕所那么大的屋啊!但是法典毕竟还是保守的,这一点没有通过,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也许会以单行法规等方式出现!我想要投资型居住权!

  晓磊检察官讲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第十条:今天我们继续说说房子的事!在婚姻继承编中,我们已经详细讲解了婚前婚后财产,尤其是房子的归属问题!今天我们说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却将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有可能出于对孩子的宠爱,出于对对方的不放心,也有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不管原因如何,在夫妻离婚时,该房产将如何处理?这个是大麻烦!这涉及到两个法律专业知识,一个是物权的效力,一个是赠与合同的效力。不动产物权房屋的登记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善意第3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这里要注意,夫妻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属于对内效力,所以要考虑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如果夫妻双方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与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为逃避债务,将房屋登记到未成年子女名下,应当综合考虑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对债权人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认定该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用来还债!如果孩子长大了怎么办?怎么办?凉拌!赠与的财产除非被赠与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等恶劣情节才能收回赠予!否则,泼出盆的水,想收可就难了!儿孙自有儿孙福,莫为儿孙做马牛!房子还是在自己名下比较保险


  晓磊检察官讲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第十一条:昨天有同事问到了遗嘱继承的问题,今天我们就讲一下《民法典》第六编第3章1133条至1144条遗嘱继承。《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意思就是,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把自己的合法财产订立遗嘱赠与任何人。只不过给法定继承人叫继承,给其他人叫遗赠!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会写字咋办?找别人写。《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本次《民法典》修改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加了“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理,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另外,本次涉及遗嘱部分修改的第2个亮点,就是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为啥呢?因为老年人的心思你猜不透!今天变了,明天变了。或者是,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到来!万一遗嘱公证了,来不及修改就去了……岂不是麻烦了!公证处的人小腿跑细了也来不及呀!所以这条修改即使在公证系统大力反对的情况下还是改了!


  晓磊检察官讲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今天讲《民法典》收养部分的亮点变化。收养部分最大的亮点系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如何进行收养评估,这将是民政部门一项新的任务,也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将来能够顺利成长的保证。
  美国对于收养儿童,前期进行家庭调查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包括:
  1、对收养人进行采访评估。
  2、对收养人其他家庭成员进行采访评估。
  3、对收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年成员进行身体、精神、情感进行评估。
  4、对收养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收入,负债,消费 。
  5、对收养人的住房状况进行细致描述。
  6、其他,例如收养人及其其他成年家庭成员是否有犯罪史等其他各项调查。
  另外,很多国家还推出了“试收养期”也叫“试养期”,时间一般到是6个月到一年。还有一种叫“不完全收养制度”,也就是被收养儿女在收养成立后与亲生父母之间还存在一定的情感联系及权利义务。个人觉得在修改收养细则的时候,可以借鉴“试养”制度,但是“不完全收养制度”,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及司法的体系化。
  收养法变化的第2个亮点是修改了以往只有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的制度。第1093条规定:所有的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变化的第3个亮点是修改了以往男性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以上。第1102条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体现了文字的严谨以及男女平等的司法原则!
  今天给大家抛出一个问题,如果正在读高中的女学生生下一个孩子,这样的孩子是否可以送养以及能否被收养?这也是我们实际生活中碰到的案子。大家根据收养法律可以各抒己见,明天我们将根据这个案子讲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每天多学一点点,你就比别人多知道一点点!加油!

  晓磊检察官说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今天第13条。今天我们继续讲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是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1094条规定了下列组织和个人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109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本部分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是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符合我国放开二胎的计划生育政策。另外收养人应该符合的年龄条件是:第1098条规定年满3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应该在40周岁以上。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大家记住以上几个关键的年龄点30岁,40岁,8岁。
  回答昨天所说的那个问题,如果并无抚养能力的在校高中女生产子,这样的孩子是否能够被送养?我们要知道的是,这样的孩子是能够查找到亲生父母的,其亲生父母有可能年满18周岁,也有可能单方或者双方均不满18周岁。答案是:这样的孩子不符合送养条件,不能够被送养。
  根据《民法典》1107条的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于本章规定。我们衡量本案,根据1107条,以及父母子女关系部分1074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所以这样的孩子,不符合被送养的条件。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尴尬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相信本着文明与爱的原则,一定能够妥善处理!但防患于未然,教育好我们的孩子,更是为人父母之应有之则!


  晓磊检察官说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今天讲《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是比较少见的。
  我国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二点:
  第一点,互联网、高科技的发展成为了一把双刃剑,科技的滥用反过来有可能损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以及隐私等权利 ,比如每一个人实际上无时无刻都是在被监控之中,只是你被监控的数据有没有被拿来应用而已,尤其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已经被美国多次甚至可以说随时侵入,这在最近很多互联网大佬的新闻采访中已经表露无遗,另外大家可以就此问题看斯诺登写的一本书《永久记录》,触目惊心。
  第二点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世界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变,例如你每天的网上购物,各种网络交往,信息浏览。人工代孕,胚胎研究,DNA鉴定等行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人格权的加强保护成为一个国家是否文明的重要标志。今天我们先讲到底什么是人格权。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上一共列举了9种人格权。除前款规定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利。其他比较好理解,那到底什么是隐私权,你知道吗?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秘密活动、秘密信息。强调的是“秘密”二字。例如他人的私人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他人身体的秘密部位,体检表,甚至与异性约会的私密空间等都属于隐私。中国的老百姓喜欢打听他人的私人信息,殊不知一不小心就触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第1034条)个人信息中的秘密信息都属于隐私权。反正你就把握住一点,人家这件事想不想让你知道,如果是秘密的,不想让他人知道的,那就属于是隐私,千万莫碰雷区,做一个文明人。想一想你有什么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秘密活动和秘密信息呢?
  加油,《民法典》百日宣讲我们共同坚持100天!


  晓磊检察官说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今天继续讲《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今天已经是《民法典》百日宣讲第15天。今天我们先讲遗体器官捐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遗嘱的形式决定死后将自己的器官、遗体进行捐赠。但如果生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是否捐赠,近亲属是否能够将你的遗体进行捐赠呢?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006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这里大家要注意“共同决定”四个字。也就是说近亲属应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无法进行捐赠的。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条立法的背景是著名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贺建奎用基因编辑的技术使三名基因编辑婴儿诞生,这预知着不可知的风险。最终贺建奎以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基因编辑技术是否就不能应用于医学呢?如果是成熟的基因编辑技术,能够将我们基因中容易治病以及冲动的因素剔除,且加入一些更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基因的话,那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目前第一是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体,并未取得法律许可。第二是该技术还不够成熟,只是在发展阶段,相关的技术法规都在不可知的状态。也就是说贺建奎的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和伦理道德。如果基因被私自改变,那么孩子的生身父母是谁,也许将来都是个谜底。
  创造人类是上帝和女娲的事情,至少在目前的科学技术上来讲,我们还没有能力能够创造人类。但对于人体基因编辑技术,我始终持乐观态度,也许有一天他会给人类带来一种质的改变,长生不老将不是梦想。但前提是要合法,技术成熟,不违背伦理道德。


  晓磊检察官说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民法典》百日宣讲今天是第16天。《民法典》第1019条第2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条法律应该是大家非常耳熟能详的了。但是,大家知道中国肖像权第一案是什么案件吗?
  1986年11月25日,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卓小红诉被告人孙德西和重庆市乳品公司肖像权纠纷案。1983年4月,原告卓小红曾经到重庆摄影广告公司的广告摄影部拍摄生活照。当时的摄影师孙德西向卓小红提出再拍摄一张做样像用。卓小红同意了,但提出该相片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事后孙德西将此照片以40元的价格卖给了重庆市乳品公司。重庆市乳品公司将该照片印制在“多维”麦乳精的瓶体上,作为瓶贴商标。一共印制了492,000张。1986年7月,卓小红发现自己的肖像被用作商标后将孙德西和重庆乳品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以调解结案:重庆乳品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并将未投放市场的403,602张商标全部销毁。孙德西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150元,重庆市乳品公司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300元。
  1986年我们的肖像权意识就已经觉醒。但是在我们不知不觉之中,我们的肖像权还是处在危险之中。大家知道现在所流行的刷脸支付,AI换脸软件就暗藏玄机吗?根据某AI换脸的用户协议,其中有一条款写道,使用刷脸支付软件的换脸功能,需要同意授予这款软件及其关联公司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脸照片、图片、视频资料等肖像资料中所含的肖像权利人的肖像权,以及利用技术对肖像权利人的肖像进行形式改动。由此催生出来了,繁荣的“人脸数据库黑市”。
  刷脸需谨慎,一不小心我们的脸就让人家给卖了!


  晓磊检察官说法,每天一条《民法典》
  今天已经是民法典百日宣讲第17天。在第六编人格权编第二章生命、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部分有一个亮点,一直在被媒体宣传。那就是性骚扰问题被写入《民法典》。《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性骚扰的方式列明的一共有四种:语言、文字、图像和肢体行为。常见的一般是下流语言挑逗对方,讲黄色笑话,发色情图片。至于行为一般是故意或者假装无意实则有意的触摸、碰撞,亲吻对方的身体部位。能够成立性骚扰的行为要有明确的骚扰对象。比如在饭局上讲黄色笑话,让在座的女士都比较尴尬,这种行为只能是一种不雅行为,上升不到民事责任。该法条第2款重点强调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预防和处理性骚扰的责任。个人认为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依据该法条以上单位“应当”出台具体的措施来防止性骚扰。个人认为如果上述单位未尽到应尽责任的,恐怕将来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大家熟知的2018年12月8日高铁霸座男事件。罗某购买短程车票乘坐远程路途,并且拒绝补票。被央视中文国际频道第一时间进行报道。2019年1月,罗某将央视告上法庭,诉求:央视报道该事件侵犯了其名誉权,央视承担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央视是影响力大于一般社会媒介的国家级媒体,在央视播放该视频后,罗某的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是其自身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示法”,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罗某居然是高学历的执业律师。知法者未必就是高素质的守法者!实施性骚扰的也往往是处于优势地位,利用的是职权或从属关系等方式。
  珍惜我们的名誉,爱护我们的身体,共同打造文明社会!

  来源:晓磊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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