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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0 09:47 编辑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的落实,确保您懂政策、会申报,应享尽享,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公告第三条适用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二、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三、缴费人按照规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已经缴纳的按公告规定应予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可选择退还或抵减属期为2020年12月31日以后的应缴费款。
感谢您对天津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2日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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