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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资〔2020〕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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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湘财资〔2020〕3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资〔2020〕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资〔2020〕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资〔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2.18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有关精神,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规范和加强我省疫情防控资产的管理和调配,切实稳定经济增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简化资产审批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调拨或捐赠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简化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可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确保疫情防控资产及时有效调配到疫情防控一线。资产统筹调配、捐赠,按照审批权限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可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内部资产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交回、处置报损制度和内部管理流程,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对相关资产的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维护、统计、处置等各环节均应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与采购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对接,按规定入账,及时进行实盘,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规范后续资产处置。疫情结束后,各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备案。已建立“公物仓”等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平台的市州、县市区,鼓励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疫情防控资产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四、落实减免租金政策。为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予以适当租金减免(即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各单位应根据有关租金减免政策接收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经统一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加大盘活资产力度。疫情结束后,各单位应积极谋划、多渠道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对符合市场化处置条件的闲置国有资产,应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变现,实现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有效对冲财政减收压力。重点加强对闲置房屋、土地等资产变现或盘活经营力度。继续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做强做优国有资本监管平台。按照“合并同类”“提质增效”等原则,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分类整合和处置,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增加资产处置收入。
  六、加强资产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搭便车”使用各类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督促所属单位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于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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