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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2]18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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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2]181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2]18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8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8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新形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级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垂直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事项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并结合《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制度汇编》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事项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湖北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事项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每一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尽量确定到一个职能处(科)室办理,特殊情况则由若干相关处(科)室共同承办,最后由局领导签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实施。
  第三条 湖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事项分为对执法相对人(以下简称“对外”)的审批事项和对系统内(以下简称“对内”)的审批事项两个方面。县(市)局以上机关具有这两项职能,县(市)局以下征收单位不具备审批职能,只具执行职能。
  第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事项和程序,按《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制度汇编》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对内的审批事项,按照省局和省局党组的有关规定以及“三定方案”赋予的权限进行审批;对外的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的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其审批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十一项。
  (一)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审批。
  (二)对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三)对纳税人提出的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审批。
  (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方式的审批。
  (五)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遗失补发的审批。
  (六)对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批。
  (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听证申请的审批。
  (八)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停(复)业的审批。
  (九)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延期申报纳税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核准。
  (十)对纳税人纳税担保的核准。
  (十一)对纳税人办理多征税额退还手续的核准。
  (十二)对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准。
  (十三)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和遗失补发的核准。
  (十四)对纳税人支付总机构管理费标准的核准。
  (十五)对纳税人出具发票遗失证明申请的核准。
  (十六)对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印制发票进行核准,逐级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按审批的意见执行。
  (十七)对纳税人领购、核销发票的核准。
  (十八)对临时经营者跨省使用发票进行核准,逐级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按审批的意见执行;对临时经营者在省内跨市、县使用发票进行核准,逐级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按审批的意见执行。
  (十九)对外籍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
  (二十)对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所得税抵扣进行审核,逐级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按审批的意见执行。
  (二十一)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进行审核,逐级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按审批的意见执行。
  (二十二)对工业类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进行审核,逐级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按审批的意见执行。
  (二十三)对企业资产置换、转让所得税处理进行审核,逐级呈报省地方税务局核准,按核准的意见执行。
  (二十四)对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税前扣除进行审核,逐级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按审批的意见执行。
  (二十五)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进行审核,逐级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按审批的意见执行。
  (二十六)对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审核后,逐级上报法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按审批的意见执行。
  (二十七)对银行涉税项目呆、坏账抵扣处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核实审批,按审批的意见执行。
  (二十八)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进行审查核实,逐级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按审核的意见执行。
  (二十九)对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纳入损益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抵扣营业税申请进行审核,逐级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按审核的意见执行。
  (三十)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备案。
  (三十一)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的备案等。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超越权限、超越范围进行审批,对违反审批事项管理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除撤销审批的事项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湖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外的审批事项,一律要通过权威媒体进行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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