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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审批、发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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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审批、发售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审批、发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审批、发售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20日
  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发票审批、发售管理中的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逐级核批。流转税科在审批时要核准纳税人需用每一种版面专用发票的种类、每月购票最高数量及购买方式等项目。票证管理中心按流转税科审核批准的内容,指定专人负责在CTAIS票种核定中录入发票种类名称、持票最高数量、每月购票最高数量、购买方式及批准日期等全部栏目信息。CTAIS中票种核定的信息一经录入,未经流转税科和票证管理中心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改。
  二、新认定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如申请认定的商贸企业规模确实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多,须报市局审批。
  三、对已认定的商贸企业如所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不能满足需要,需调整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限额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文)第四条的规定,首先应由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管理所对企业已领购的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写出调查报告经管理所长审核后报分局流转税科审批。票证管理中心凭流转税科审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申请审批表》,指定专人调整CTAIS票种核定信息后方能按调整后的数量及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四、申请调整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商贸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3、税务部门核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资料。
  五、票证管理中心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准于购票种类及每次购票最高数量”改为“准于购票种类及每月购票最高数量”,流转税管理科和票证管理中心要协同审核CTAIS票种认定的栏目信息,并于元月31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CTAIS票种核定中栏目信息审核、录入不全或有误的,票证管理中心按流转税科审批核准的信息进行补录修正。
  六、票证管理中心发售专用发票时,必须首先查验发票领购薄上记载的信息并与CTAIS信息核对,准确无误后方能按规定程序发售发票。发票发售人员发现发票领购薄上记载的信息与CTAIS票种核定信息不一致时,不得发售发票,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分局有关职能部门领导。
  七、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除首次购票和调整发票数量及限额时须报送相应《审批表》外,日常购票由企业指定购票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直接到发售窗口购买。管理所通过CTAIS中的违章记录功能实施“以票控税”管理。管理所应指定专人及时将纳税人违章记录录入CTAIS,票证管理中心发售发票时应认真审核,对有违章记录的一律不得发售发票。
  八、专用发票实行按月限版限量发售、“验旧购新”。 票证管理中心发票实物管理岗人员负责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九、流转税管理科要加强对专用发票审批、发售、报验环节的管理,加强协调,与票证管理中心建立必要的工作衔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票证管理中心要定期查询发票发售情况,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措施,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突然增加购票次数或购票限量的应及时进行了解,查明原因,对超过专用发票使用期限既不申报收入又不报验专用发票的,分局要及时查处。
  十、对由于管理所未将违章记录及时录入CTAIS,或CTAIS中有违章记录而票证管理中心发票发售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审核,以及未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而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等,使纳税人违章购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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