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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府 荆政办发[2006]44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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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荆门市政府
文件编号: 荆政办发[2006]44号
文件名: 荆门市政府 荆政办发[2006]44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荆门市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44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4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荆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复函》(鄂地税函[2006]13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掇刀城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见附件1),同时相应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见附件2)。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由当地政府确定。
  新的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荆门城区(含东宝、掇刀城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表
  2、荆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表
  二○○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1荆门城区(含东宝、掇刀城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表
  土地等级
  调整前征税范围
  调整后征税范围
  一
  等
  地
  一等地范围:塔影路以北、象山二路以南、四干渠以东、焦枝铁路以西。
  不变
  二
  等
  地
  (1)塔影路以南、天鹅路以北、四干渠以东、焦枝铁路以西;(2)象山二路以北、泉口路以南、四干渠以东、车站路以西;(3)月亮路以南、竹皮河以东以北、石化总厂专用铁路线以西;(4)荆门热电厂、中天集团所在地;(5)虎牙关铁路桥以南、掇刀石大桥以北,龙虎大道以东,开发区财政局、肉联厂、白石坡变电站以西范围内除列举的属三等地以外的区域。
  ①四干渠以东,高店桥、金龙泉集团北端以南,象山二路以北,江山路以西②东宝隧道以东、竹皮河以西、石化总厂生产区。③塔影路以南,掇刀石大桥以北,龙虎大道以东,二O七国道复线以西;④广场花园、三三0水泥厂。
  三
  等
  地
  (1)葛洲坝水泥厂;(2)金龙泉啤酒集团公司;(3)石化总厂生产区;(4)荆门火车站;(5)月亮湖路以北、石化总厂专用铁路线以西及以南、焦枝铁路线以东;(6)掇刀开发区财政局以东、双泉收费站以西;虎龙大道以西、焦枝荆沙铁路以东;市物资局养殖基地以西的区域;掇刀石老街、凤凰娱乐城、长城街,私营经济区,城南新区(包括虎牙关铁路隧洞以南、宏业钢厂以北)。
  ①江山路以东、207复线以西、月亮湖路东段至扬家桥市场以南、荆石路以北。②龙虎大道以西,焦枝荆沙铁路线以东,白庙街办江山工业园区。③掇刀石大桥以南,荆门林科所以北,高新开发区,二O七国道复线、三干渠以西。
  四
  等
  地
  市区范围内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区。
  一、二、三等地以外的已纳入城市规划的其它土地。
  五
  等
  地
  随着社会发展,新纳入城市规划的一、二、三、四等地以外的其它土地。
  附件2荆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M2
  调整前税额标准
  调整后税额标准
  一等地:4元/M2
  一等地:8元/M2
  二等地:3元/M2
  二等地:6元/M2
  三等地:2元/M2
  三等地:4元/M2
  四等地:1元/M2
  四等地:2元/M2
  五等地:1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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