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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6]19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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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函[2006]197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6]19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日期: 2006-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
鄂国税函[2006]19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
  鄂国税函[2006]197号
  全文有效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为了做好今年全省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我局曾与省地税局一道向贵单位呈报了《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鄂地税函[2006]71号),贵单位已批复,并确定全省税务登记证件每套收费45元。现因全国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印制,制作成本大大降低。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要求,我们建议:将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每套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20元,其中: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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