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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7]2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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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7]22号
文件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7]2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2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首期发票实行区域集中出单后,续期发票改由省公司统一出单的实际,其管理模式比照上述文件执行,即湖北分公司保费发票由该分公司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计划、印制并发售;该分公司按季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告表》;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请各地依此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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