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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7]16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200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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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国税函[2007]161号
文件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鄂国税函[2007]16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200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200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16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200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161号
  全文有效
  2007-04-26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关于新增加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单位的申请》(华中销鄂字〔2006〕27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4号)、《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2006年度新增加油站共计89户(名单详见附件1),并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同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89户加油站股本结构进行认真审核,对承包、租赁或其他合作经营方式的加油站或分支机构,应及时上报省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就地缴纳所得税。
   二、该公司租赁的32户加油站(名单详见附件2),其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另行明确。
   附件: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2006年新增汇总合并纳税加油站名单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省内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加油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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