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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预计盈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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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预计盈利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预计盈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预计盈利率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26日
  各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从2008年度开始,将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预计盈利率调整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月(季)预缴所得税时,按不低于20%的预计盈利率预征所得税,如自结利润率高于预计盈利率,则按自结利润率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不低于2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月(季)预缴所得税时,按不低于8%的预计盈利率预征所得税,如自结利润率高于预计盈利率,则按自结利润率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
  三、餐饮企业
  (一)、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餐饮企业,月(季)预缴所得税时,按不低于8%的预计盈利率预征所得税,如自结利润率高于预计盈利率,则按自结利润率预征,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的餐饮企业,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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