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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仙政办发[2009]103号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分市直与镇办税收收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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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仙政办发[2009]103号
文件名: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仙政办发[2009]103号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分市直与镇办税收收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分市直与镇办税收收入的通知
仙政办发[2009]103号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分市直与镇办税收收入的通知
仙政办发[2009]10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26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地方税收收入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市直与镇办(含场、园,下同)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属市直税收收入划分办法。将邮政、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电力、石油、石化、天燃气、烟草、盐业、交通运输、彩票行业和湖北楚天数字电视仙桃分公司、市广播电视台、供销商城大厦、新华书店、城投公司(含所属公司)、毛纺集团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原属市直税收收入下放镇办,其中,实行跨地经营、集中核算、统一缴税的企业,其税收收入按企业集中核算缴税地划分,其他企业税收收入按行政区划划分。
二、明确建筑安装工程税收收入划分办法。跨镇办的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收入为市直税收收入,其他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收入按项目施工所在地划分。
三、明确投产项目税收收入划分办法。对2009年1月1日前引进的异地落户项目,其税收收入划分按原办法执行。对2009年1月1日后引进的异地落户项目,由引进地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明确引进地和落户地的税收收入划分办法后,年终由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收入报表划分到镇办,参与市与镇办财政体制结算。
四、规范运作程序。税务部门要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将2008年度市直税收收入分市直、镇办、分纳税户、分税种的明细表,报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备案;从2009年起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划分税收收入,不得擅自将税收收入在市直与镇办、镇办与镇办之间划转,否则,按划转的税收收入金额等额扣减其税收征收经费;要及时向市政府、各镇办及财政部门提供税收收入报表,月度终了5日内提供分市直、镇办和税种明细的月报表,年度终了10日内提供分市直、镇办和税种明细的年报表,并向市政府及财政部门提供分市直、镇办、分纳税户、分税种的全年税收收入明细表,向各镇办提供其辖区内的分纳税户、分税种的全年税收收入明细表(见附件)。
五、强化监督检查。由市财金办牵头,会同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税收收入征管、划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件:仙桃市年度税收收入分纳税户分税种明细表表样
单位:元
纳税人 上年结转 本年征收 本年入库 结转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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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企业明细
市直小计
镇办企业明细
镇办小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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