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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11]5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车船税分享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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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荆政办发[2011]58号
文件名: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11]5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车船税分享比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车船税分享比例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1]58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车船税分享比例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1]5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2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9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市城区车船税征管缴库工作,将按照“保既得利益,增收分享”的原则,对车船税分享比例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基数。市城区车船税以2010年实际分享数为固定基数,即市直12006万元、荆州区166803万元、沙市区2585万元和荆州开发区1906万元。以后,若年度市城区入库车船税低于基数部分,按原分享比例扣减各自基数。
二、增收部分的分享比例。以2010年车船税入库数为基数,以后的年度增收部分额按市直7%、荆州区44%、沙市区44%、荆州开发区5%比例进行分享。
三、征管缴库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市城区车船税由市地税局荆沙分局统一征收管理,入库车船税按规定正确输入电子信息码,预算科目“级次”栏填写“区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国家金库荆州区代理支库”。
四、代征手续费。从2011年起,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代征手续费比例,年终由市财政局通过结算统一扣缴拨付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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