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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政发[2012]3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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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十政发[2012]3号
文件名: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政发[2012]3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十政发[2012]3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十政发[2012]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2月8日
  张湾、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开征十堰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等级范围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征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的范围为市区(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和建制镇、工矿区。
  二、城区土地等级范围
  一等地为南起柳林路,沿北京北路,转江苏路,接市府路,转公园路,交车城路,转东岳路,至柳林路围合区域内的土地。
  二等地为南起北京南路,经北京中路、北京北路,往西接汉江南路 (至神定河岸边),接公园路(至张湾河岸边)、车城路(至张湾河岸边)、车城南路,至北京南路围合区域内除一等地以外的土地。
  三等地为南起车站路,往东沿武当大道,转辽宁路,接天津路、浙江路,往北接东环路,转北京北路往西接汉江南路(至清潭路口),沿东风公司厂区铁路往西(至车城西路交汇处),转车城西路至红卫转盘,交镜潭路、湖南路,接车城路、车城南路,至车站路围合区域内除一等地和二等地以外的土地。
  四等地为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列入以上一、二、三等级的国有土地。
  五等地为以下范围内的土地:
  一是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是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建制镇范围
  建制镇为柏林、黄龙、大川三个建制镇镇区。
  新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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