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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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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告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告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9-29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即时信息公示制度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
  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报送2013年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并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实行电子化网上报送方式,登录湖北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xyjg.egs.gov.cn/),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完成填报。在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制度试行期间,已报送相关信息的企业,无需重新报送。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同样采取上述网上报送方式完成;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下载或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填写后报送辖区工商所。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公示信息,并对其填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组织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发现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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