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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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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的告知书
发文日期: 2018-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的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的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1.6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全面如期实施,避免2019年1月1日新税制及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时,不同扣缴单位申报期限不同,给数据归集及业务实现产生交叉和混乱,现就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当月申报期内办理当月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扣缴义务人)为此次需要调整扣缴申报期的扣缴义务人。
  例如,某单位在2018年10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并拟在11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1月的扣缴申报,则该单位即为此次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的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申报或预扣缴申报。
  例如,某单位2018年10月12号发放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填报扣缴申报表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应为10月份。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及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时,如果扣缴义务人仍然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做法,将给个人所得税数据归集及业务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三、调整方法
  对于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以下情形进行申报调整:
  (一)11月10日前尚未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本月不再办理扣缴申报,12月申报期按规定正常办理扣缴申报。
  (二)11月10日前已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12月申报期不用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2019年1月申报期按规定正常办理扣缴申报。
  在此项工作中,税务机关将竭诚做好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工作,如您有疑问,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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