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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来源地规则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角度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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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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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9 11: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地规则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角度的对比

第一、个税没有界定企税中销售货物所得的来源地,在个税层面的销售货物所得通常是纳入经营所得,但新条例同样没有明确经营所得的来源地规则。如果我们结合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经营所得的定义,还是强调经营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在境内注册。
第二、个税层面的提供劳务包含受雇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要看是否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不考虑支付地点,和企税看劳务发生地逻辑一致;


第三、个税租金来源强调租赁标的财产、特许权使用费强调特许权要在境内使用,企税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要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比如,非居民个人(企业)将机器设备出租给一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使用,该非居民取得的租金所得属于个税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由于负担方非居民企业不在境内,同时假设其没有机构场所,该所得在企税上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四、个税转让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强调要在中国境内,没有单独明确转让权益性资产的来源地标准,企税要求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第五、个税利息、股息红利要求是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企税要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六、个税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规则未得明确,企业明确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但企业所得税中对于转让无形资产、保险赔款等来源地至今也没有清晰规定。



来源: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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