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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3]66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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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2003]66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2003]66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通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通报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66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通报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6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3]1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是贯彻依法治税、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原则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3]42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619号)规定,及时、准确地采集、上报各类信息。
  二、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通报,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上报省局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禁人为加工、调整。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检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季度终了的10日内,将调查的卷烟生产企业当季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名单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在近期内做好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确定工作,并将确定的零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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