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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铜国税发[2011]26号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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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铜国税发[2011]26号
文件名: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铜国税发[2011]26号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铜国税发[2011]26号


安徽省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铜国税发[2011]26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7日
铜陵市国税局稽查局、各区县国税局,铜陵市地税局稽查局、各分局、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省国税局、地税局(以下统称省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皖国税发[201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2011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国、地税共同项目
①除省局已安排检查的其他资本交易项目;
②广告业;
③银行业部分企业。
(2)国税项目
①房地产业;
②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3)地税项目
交通运输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建筑安装业;
(2)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3)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4)地税机关管理的房地产企业;
(5)典当业
(6)投资公司
(7)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行业。重点关注水泥、沥青、砂石、砖瓦生产经营企业。
(8)部分饮食业
(9)车辆经销企业
(10)市国税局稽查局、县国税局,市地税局稽查局、县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以上指令性和指导性检查项目检查期间如无特别要求一般为2008年至2010年,遇有重大涉税问题,应依法向前追溯。此外,市国税局稽查局要继续做好2010年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后续检查处理工作。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将由省局、省公安厅另行下发。市国税局、地税局将按上级统一部署,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
省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名单和方案,将由省局另行通知,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省局开展检查工作。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检查。检查范围原则上为3年(含3年)以上未检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具体名单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稽查局结合实际确定。涉及国地税共同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由市国、地税稽查局联合开展检查。
二、检查安排
(一)资本交易项目。属省局安排的第一批检查项目,实施时间为4月1日至6月1日。省局已安排人员重点检查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项目。其中,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情况可通过上市公司年报查找;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情况,省局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提取,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将另行下发。凡要求市国、地税检查或配合的,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积极支持,全力配合。各区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要于4月10前将管理的上市公司名单报各自的市局(稽查局)。
(二)广告业。属省局安排的第二批检查项目,初步定于6月份(实施,具体日期另行通知。主要检查所在地区的经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企业,原则上对营业收入在所在地区所占份额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各区县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县地税局要于4月30日前将管理的广告企业名单报各自的市局(稽查局)。涉及国地税共同管理的企业,由市国、地税稽查局联合开展检查。
(三)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属省局安排的第二批检查项目,初步定于6月份实施,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将由省国税局另行下发。检查重点和要求省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皖国税发〔2011〕31号)中已经明确。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和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国税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必要时,应派员参加检查。
(四)房地产业。主要检查2008年至2010年进行开发产品销售(预售)的企业税款缴纳情况。除省国税局已抽调人员组织检查的房地产企业外,其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的,初步定于6月份由市国税局组织检查。地税局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由地税局自行安排检查。
(五)银行业。主要检查铜陵铜都农村合作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陵市分行。其中,铜陵铜都农村合作银行检查期间为2006年至2009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陵市分行检查期间为2008年至2009年。
(六)交通运输业。由市地税局稽查局组织检查,具体时间由市地税局安排。凡发现虚假开具发票抵扣增值税款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到市国税局稽查局。
(七)重点税源企业。4月1日起,市国、地税稽查局分别组织检查。需要联合检查的,由双方商定。
(八)其他行业。上述指导性项目的检查,由市国、地税稽查局结合实际安排。市国税局稽查局组织对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的饮食业开展检查时,市地税局可同时联合进驻。有关饮食业营业税的申报数据和资料由市地税局稽查局帮助提取。
三、实施步骤
(一)查前准备阶段(4月1日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布置辖区内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联合制定检查计划,并于4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
(二)检查实施阶段(4月1日至9月30日)。市国、地税稽查局4月1日开始实施检查。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同步开展检查(其中重点税源由市局稽查局组织交叉检查或指定检查)。检查过程中,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应在每月28日前,分别向各自的市局稽查局上报一次专项检查进展情况阶段报告,并于6月28日上报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报告及有关统计报表(附件2)。有关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等可随时报送。市国、地税稽查局应按省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三)总结整改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应于11月3日前上报全年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及有关统计报表(附件2)。市国、地税稽查局应按省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相关报表、资料。各检查项目原则上应在12月底之前完成审理和执行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强化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保障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成立以市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市局稽查局及有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稽查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全市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成立税收检查工作协调办公室,全面沟通、协调各类税收违法案件的联合检查工作。
(二)周密安排,注重实效
一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采集、利用各方信息,科学分析、计算有关数据,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和项目。必要时先行选择典型企业开展解剖式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全行业检查方案。二要坚持和谐税收理念,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行业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查前告知以及约谈等工作,进一步优化执法服务,推进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做到依法行政,宽严相济,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三要认真开展查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稽查业务能力,注重培养不同层次、分行业稽查人才,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创新方法,完善机制
一是在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按照“四个统一”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集约稽查化工作。二是健全国、地税稽查协作机制,整合稽查资源,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执法效能,对于有条件实施联合检查的案件,一律采取联合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三是完善税警协作机制,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手段,实现稽查工作的有效突破,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四是深入落实“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及时总结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改”的职能作用,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五是进一步完善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方法,合理设定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准确定位各级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和执法权限重叠,大力推进分级分类稽查。
(四)以票控税,严抓共管
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过程中,应结合省局要求,认真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在报送各类专项检查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时,应同时上报《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附件3)。市国、地税稽查局要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并在各类自查、检查工作中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及时移交通报各自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对方的发票违章和涉税问题,并积极协助做好发票核查工作。
(五)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市国、地稽查局和县国、地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上报数据和材料要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县国税局需上报的方案、选户名单、进展情况报告(包括统计表)及总结等材料,其电子文档应同时传输至FTP/稽查局/“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相应子文件夹。
联系人:市国税局稽查局 王 军,联系电话:0562-2862817。
市地税局稽查局 许劲松,联系电话:0562-2880537。
附件:(略)
1. 2011年部分项目检查指南
2.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3.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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