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李威03 于 2020-8-22 14:25 编辑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同时列入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特别提醒: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生活服务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特别提醒: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4、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纳税人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所以,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5、纳税人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直接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6、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掌握?
答: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分为两种情况: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
特别提醒:以上这些免税事项,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当然,为了您更好的享受减免税政策,一定要选择正确的减免税政策代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