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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文〔2010〕203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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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闽政文〔2010〕203 号
文件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文〔2010〕203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6-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闽政文〔2010〕203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闽政文〔2010〕203 号
  全文有效
  2010.06.1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人行、银监会等三部委《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规定,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认定第二套住房工作,切实改善服务,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房地产主管部门及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要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做好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税务部门负责为非本地居民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开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和《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居住用地和住房供应。省国土资源厅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要切实增加今年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重点加快推出一批90平方米左右为主、12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用地批后监管,切实保证房地产用地及时开发利用;规划、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促开工、促上市、促竣工。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要抓紧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2010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其中今年全省务必完成建设保障性住房6.38万套(廉租住房2.74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33万套、公共租赁住房0.71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6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4.84万套(城市棚户区3.88万户、林区棚户区0.2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0.76万户)的目标任务;各设区市政府要把保障性工作任务尽快分解到县(市)并进行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要认真贯彻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尤其是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强化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
  六、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政策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等部门要组织对各设区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进行考核,并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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