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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12]4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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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厦府[2012]403号
文件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12]4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2-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2]4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2]403号
  全文有效
  2012-10-15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办[2012]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地方级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推行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比重要逐年提高。
  (二)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预算编制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同时,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并加快货款审核支付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和担保支持。
  (三)落实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办税程序。要将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执法督查的范围,确保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及时落实到位。
  (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积极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大力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的引导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
  (五)切实减轻中小微型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免征减征缓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涉企收费有关规定,继续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实行小型微型企业缴费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六)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要完善金融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考核评价机制,用足用好2012年安排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项资金1亿元,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比重和规模。要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统计监测制度,开展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确保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七)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适度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专门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产生的部分损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拓展金融产品,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水平。鼓励支持设立再担保机构,并享受担保风险补偿政策。
  (八)鼓励支持设立地方性准金融机构。要抓紧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性准金融机构审批权下放厦门的有关衔接工作,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等相关工作。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可比照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直接融资。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予以贴息或奖励。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以专利权、商标等质押贷款并符合条件的,予以贴息等方式支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培训辅导期的拟上市小型微型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对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三、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力度
  (十)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工程。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增长和信用等级等,每年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的领域确定一批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十一)支持创新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要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
  (十三)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节能减排项目支持。对列入市级节能项目的财政奖励标准从每吨250元标准煤提高到每吨500元标准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800元的奖励,对新建节能项目及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项目按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四、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四)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力争在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更加优质服务。
  (十五)提升中小微企业服务博览会。要进一步扩大活动规模,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服务博览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六)加强小型微型企业统计分析。统计部门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小型微型企业统计分析工作,为政府更好地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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