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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12]4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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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厦府[2012]412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12]4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2-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厦府[2012]4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厦府[2012]412号
  全文有效
  2012-10-23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号令),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厦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项目和标准征收:
  (一)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2%征收;
  (二)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三)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四)住宿业按营业额的2%征收。
  市级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待条件成熟后开征。
  二、市物价局为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市地税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代征时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其他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缓缴减缴免缴和使用管理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照《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对2012年9月30日前所欠缴、漏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市物价局要及时清理追缴。对拒绝补缴的,依法予以追缴和行政处罚;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通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235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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