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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政三[1987]370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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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11: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税政三[1987]370号
文件名: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政三[1987]370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7-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闽税政三[1987]370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的通知
  闽税政三[1987]37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为了便于各地车船使用税纳税检查工作[特别是出省行驶(航)车船的纳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税务部局(87)财税征字第003号文件精神,结 合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在原实行挂贴“税”、“免”标志的基础上,决定对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建立《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 《记录卡》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统一制发,格式、尺寸等图样如图一、二,白底黑字,纸质仿名片。基层税务机关应视《记录卡》同完税证管理,与完税证同时填发 并加盖征收税务机关公章,每年换一次,不收工本费。《记录卡》由车船使用人保存,并随车船同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由于我省车船使用税已陆续开征,《记录 卡》的具体执行日期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但最迟应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补发实行。营业用非机动车是否实行《记录卡》制度,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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