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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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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5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7-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5号
  全文有效
  2015.7.2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或者通过省局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核查证明文件。
  二、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除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的各种申请资料外,还应报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退税声明》(见附件1)。
  三、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填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四、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或者通过省局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手续。
  纳税人填写《税务资格备案表》时,应在“税务资格备案事项”部分中的“□其他:____ ”栏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的具体产品名称”。
  五、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除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的各种申请资料外,还应报送《新型墙体材料退税声明》(见附件3)。
  六、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退税声明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信息表
  3.新型墙体材料退税声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28日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退税声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办理 年 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退税,现郑重声明,我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我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我单位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我单位销售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我单位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已经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我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6.我单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我公司对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信息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名称

  
  所属年度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数量

  
  
  
  
  
  
  
  
  
  
  
  
  
  
  
  

  附件3:新型墙体材料退税声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办理 年 月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现郑重声明,我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我单位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我单位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我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以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我公司对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该公告起草的背景
  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对新型墙体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劳务的税收优惠项目、优惠方式、退税条件和税收管理方法做出了一系列调整。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统一税收优惠办理历程,优化纳税服务。新规定下发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中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的报送资料不符合新政策的规定已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必须要进行调整。此外,73号文件和78号文件关于纳税人报送退税申请材料和省级税务每年应公布信息的规定,也需要省级制定具体规定予以明确和统一,否则影响税收优惠的贯彻落实。
  二、该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78号文件的规定,对《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中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的报送资料进行了简化,取消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精简后纳税人办理退税资格备案应报送以下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应通过ISO9000、ISO14000 认证企业,应提供通过认证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依据78号文件的规定,设计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退税声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办理退税时提供的声明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统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和本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 份。
  2.退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纳税人通过三方协议由银行划转税款的,可提供银行划转税款的证明。
  4.《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退税声明》
  (三)依据78号文件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每年需在1月底之前填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信息表》,为省级税务机关2月份公布的信息提供基础数据。
  (四)依据7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办理退税资格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时,暂只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五)依据73号文件的规定,设计了新型墙体材料退税声明,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时提供的声明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统一。纳税人办理退税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暂只报送以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 份。
  2.退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纳税人通过三方协议由银行划转税款的,可提供银行划转税款的证明。
  4.新型墙体材料退税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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