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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税务局 [93]浙教计字第176号 [93]浙银发573号 [93]财行392号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征高等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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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93]浙教计字第176号 [93]浙银发573号 [93]财行392号
文件名: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税务局 [93]浙教计字第176号 [93]浙银发573号 [93]财行392号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征高等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征高等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93]浙教计字第176号 [93]浙银发573号 [93]财行392号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征高等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93]浙教计字第176号 [93]浙银发573号 [93]财行392号
  全文有效
  1993-11-05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支行、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除宁波市及所辖各县):
  最近,省委、省政府专题研究并确定了我省九十年代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及发展措施,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使我省的高等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征高等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3%提高到3.5%,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仍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
  二、调整教育费附加收入的分成比例,按“三税”总额3.5%计征的教育费附加总收入,从1993年10月1日起分成比例改为:县(市)教育附加收入总额的73%留归当地财政;9%上交市、地财政;18%上交省财政。市、地本级的收入82%留给市地,18%上交省财政。
  三、上交市、地部分及市、地本级留用比例中的8.6个百分点专项用于本地师范院校改善办学条件,上交省部分总额中23%的收入专项用于师范院校改善办学条件,77%用于本省地方属普通高校的发展,分别由省和市、地教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安排。
  四、国库报表科目使用仍按(1993)财预68号文件规定执行,从十一月份起地方预算收入报表中的教育费附加收入,月末由市、地、县国库按市、县82%,省18%的比例进行调整上交省18%部分,列入省级报表,县(市)上交市、地财政9%部分由县财政单独专项上交。
  抄送: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请市、地、县教育部分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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